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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7-12-26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3-00013

永政发〔2013〕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 施 意 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182号)精神,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储备与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现就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有偿使用和交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种污染物。

  (二)工作步骤。

  1. 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开始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

  2. 2013年6月底前,组建市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配备工作人员、办理收费许可、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

  3. 2013年12底前,开展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核定工作,收缴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启动排污权抵押贷款。

  4. “十二五”期间,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创新,形成比较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

  1.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2.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不与排污费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排污费等费用。

  4. 对于应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没有按时缴纳的现有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不予批准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排污权分配机制。

  1. 坚持总量控制,新老有别的原则,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初始排污权分配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权,即以上年实际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从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购买,才能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2.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初始排污权分配工作的指导,分配市属和中央、省属、管理区所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全市范围内各企业(由省环保厅分配和核定的火电、钢铁企业除外)的初始排污权。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分配和初审辖区内县(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的初始排污权。

  3.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征收,汇缴同级财政。市环保部门负责收缴市属和中央、省属企业、管理区所属企业(省环保厅负责收缴的火电、钢铁企业除外)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收缴县(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执收。

  (二)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1.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获得的富余排污权,需要出让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2. 除省交易机构组织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本市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跨市区的排污权交易以及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外,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交易须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所进行。

  (三)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为保障重大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加强对排污交易的市场调控,市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初始排污权分配时,可预留一定比例;排污单位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减排措施及其他原因关闭、停产、转产、迁出而腾出的排污权可由市政府委托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回购。

  (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由环保、财政、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环保部门要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及有关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排污权分配、核定、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施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排污权交易。物价部门要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收入《收费许可证》,加强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保障措施

  (一)组建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市环保部门负责组建永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承担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开展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的信息服务、交易服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其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编委会。

  (二)保证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开展排污权储备交易工作的经费。市财政要支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并将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所的工作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要安排一定的排污权收购储备资金,支持交易机构收购、储备排污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形成激励机制,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断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水平。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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