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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5-01024

永政办发〔2015〕4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永州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化解燃气事故风险,保护燃气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或因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伤残得到经济补偿,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是指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对因燃气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保险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企业在生产或经营场所以及燃气用户在工作场所或居住场所内因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中毒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

  本规定所称燃气企业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

  第四条  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有效防范、共同保障、以人为本、和谐共建、公开公平、及时便民、投保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的统一组织、宣传、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六条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办理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投保手续,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大力支持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

  第七条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承保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安监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质监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管道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一条  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燃气责任保险条款》等规定,及时做好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第十三条  承保公司对燃气企业实行一户一单承保,见费出单。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要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投保本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同时可根据承保公司的委托代收燃气用户投保的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及时向承保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燃气企业代收保险费,见费出单。

第四章  保险责任、保险费及赔偿限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燃气责任事故,造成其本人、家庭成员、雇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依照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或经营场所范围内因燃气管道、设备等设计、安装、调试、维护不当或过失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中毒;

  (二)燃气用户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居住场所内,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中毒。

  第十七条  保险费和赔偿限额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已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发生燃气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承保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并依据《保险条款》尽快确定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承保公司申请赔偿,承保公司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与被保险人共同确认保险赔款金额,并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赔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承保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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