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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金管委[2015]6号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5-44002

永金管委〔2015〕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

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能力,鼓励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

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预防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 (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利息差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 贴息贷款是管理中心为应对急剧增长的公积金贷款需求,有效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而采取的应急措施。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存贷比和贷款需求情况,每年由管理中心择机决定阶段性开办或停办。

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宽松时,管理中心可将贴息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每年贴息贷款总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具体办理贴息贷款楼盘名单和额度由管理中心每年审核确定,管理部(直属营业部)根据审核情况受理贴息贷款业务。

贴息贷款实行按季贴息,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五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享受贴息贷款。

已获得“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贷款人,在“公转商”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职工不能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六条  符合贴息贷款资格的,可支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足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差,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

按期偿还贴息贷款本息且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每12期可办理一次还贷提取业务。

因补足首付比例或办理“公转商”还贷提取公积金的,不计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

第七条  商业银行负责贴息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回收、核算,承担贷款相应的风险责任。

管理中心负责贴息贷款的贴息申请、审查、审批,对符合规定的贴息贷款还款利息差进行补贴。

第八条 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永州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本办法出台前已办理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予贴息。

第九条 贴息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购房屋为借款人自住住房;

2.按期偿还个人贴息贷款本息;

3.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贴息额度根据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计算,但不得超过管理中心最高贷款额度。

贴息金额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以下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管理中心贷款利息之差,罚息及复利不予贴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不在贴息范围内。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出贴息贷款申请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格审查材料:

1.《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资格审查表》;

2.借款人个人承诺书;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并发放贴息贷款后,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贴息审批材料: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据;

2.借款人贷款还款卡;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直属营业部)对贴息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格进行审查,由核准楼盘开发商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 对符合管理中心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商业银行根据本行信贷政策要求受理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贴息贷款,不符合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每季末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明细传送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根据还款明细办理贴息资金核定手续。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的拨付,由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直属营业部)每季初汇总申报上季度贴息资金额度,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将贴息资金通过承办银行划入借款职工的贷款还款账户。

  第十七条 管理部应定期和不定期的与商业银行核实贴息贷款还款情况,对当年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取消次年贴息资格。

第十八条 贴息期间借款人停缴、欠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取消贴息资格;缴存正常3个月后恢复贴息资格。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贷款贴息且不再恢复:

1.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贴息经查属实的,除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管理中心职工利用职权与借款人合谋骗取贴息的,除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借款人以后年度的贴息资格外,对涉案职工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3.收到管理中心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通知后30日内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

4.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5.拒绝或阻碍管理中心、商业银行等相关各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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