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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7-01032

永政办发〔2017〕3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6〕36号)文件出台后,针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乡村人口(农民)身份认定、市区两级购房财政补贴分摊及审批流程等问题,特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持土地、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向市房产局提出符合享受购房财政补贴申请,经冷水滩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对项目予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

二、乡村人口(农民)身份认定:本省乡村人口(农民)在中心城区购房,享受购房补贴的乡村人口(农民)身份,在冷水滩区购房的由冷水滩公安分局认定,在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的由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派出所认定;外省乡村人口(农民)在中心城区购房与本地乡村人口(农民)享受同等待遇,外省购房乡村人口(农民)的身份由永州市公安局组织认定。

三、市区两级财政分摊比例:乡村人口(农民)进城购房享受的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财政政策分别承担。房源属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财政承担20%、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80%;房源属于冷水滩区的,市财政承担50%,冷水滩区财政承担50%。

四、审批流程:

(一)购房者提供网签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银行储蓄卡号和联系电话,由各开发企业汇总后将资料移交到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做好登记汇总后,将资料交与市、区公安部门进行身份认定。

(二)市、区公安部门收到购房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者乡村人口(农民)身份认定,并将结果反馈到市房产局。

(三)市房产局审核相关凭据原件并留存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及产权人身份复印件等,按季度汇总应补贴数额,提交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组织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购房财政补贴的情况进行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将购房补贴资金造册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有效期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6〕36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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