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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12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永政办函〔2019〕4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开区,市直各相关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合作银行向“助保贷中小微企业库”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中小微企业库”(以下简称“助保贷企业库”)是指由“助保贷”管理机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筛选出来的优质中小微企业。“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助保贷企业库”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用于先行代偿库中所有企业逾期贷款的资金;“合作银行”是指经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并与“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助保贷企业库”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助保贷”管理机构用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为“助保贷企业库”企业发放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行为。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包括票据融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及高利贷、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助保贷企业库”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未经“助保贷”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确认同意办理的业务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章  助保资金池的设立

第七条  为做好“助保贷”协同增信工作,设立“助保资金池”,资金来源为:

(一)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先期筹集10000万元,视运行情况再扩大规模,分别由永州市政府4000万元、零陵区政府2500万元、冷水滩区政府2500万元、永州经开区管委会1000万元出资组成。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确保各区企业贷款不少于各区政府出资相对应的贷款额度。

(二)企业助保金。基于“自愿缴纳,风险共担,共同受益”的原则,由贷款企业按贷款金额的3%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如下:企业首次使用增信时,按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的3%缴纳助保金;企业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可不再缴纳企业助保金,若有新增贷款额度,新增部分比照首次使用增信办理;企业助保金由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依据企业贷款金额在承保时一次性收取,直接缴入助保金专户。助保金除规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间不得随意动用,到期结算。

(三)企业助保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分别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未经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形成的利息按财政有关规定归出资人所有,企业助保金形成的利息结转滚存。以上利息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全部用于“助保贷”业务。

第三章  “助保贷”的管理

第九条  出资人成立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委员会,负责“助保贷”业务的领导、决策、协调和监督,包括:建立“助保贷”企业库,选择合作银行,审批“助保贷”贷款、风险补偿等业务,对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委员会议事实行集体审议,采用票决制,根据投票人所代表的出资额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原则上每月一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委托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市财政按合作银行当年发放“助保贷”贷款额的1%安排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风险补偿金的筹措;协调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义务;建立“助保贷企业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合作银行(不少于两家)并报请管理委员会同意确定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代表市政府参与管理委员会管理;核定拨付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对“助保贷企业库”进行日常管理;对合作银行推荐的“助保贷”企业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独立开展调查;定期开展贷后监管;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批示审核拨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助保金;承担“助保贷”平台日常工作事务。冷水滩区政府、零陵区政府、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筹措各自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推荐本辖区优质企业进入“助保贷企业库”,选派人员参与管理委员会管理。合作银行根据“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对目标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向管理办公室出具“助保贷”推荐函;向符合条件并经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企业提供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助保贷”合作期内发放“助保贷”贷款总额度应不少于政府风险补偿金数额的10倍。“助保贷”贷款利率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上限内,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对合作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单个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审查合格、资产优质、纳税信用良好的单个独立核算企业可视资产评估情况将贷款额度提高1倍,但最高限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助保贷企业库”的设立

第十三条 纳入“助保贷企业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永州市中心城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

(二)符合《贷款通则》和合作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企业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及民间集资行为,没有参与高利贷、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贷款前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能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五)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同时与合作银行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

(六)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实际缴纳税收10万元(含)以上,连续盈利2年(含)以上。

(七)管理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永州市中心城区“助保贷”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将资料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

2.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财政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3.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初步筛选名单。经综合研究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助保贷企业库”。

4.“助保贷企业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收集入库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及发展动向,更新发布入库企业名单,每年更新一次。

第五章  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经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助保贷”业务目标企业名单,并定期向合作银行出具名单。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根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名单,筛选符合其信贷政策的企业,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审批等贷款操作手续,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办公室出具《永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对合作银行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调查,5个工作日内将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助保贷”业务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永州市中心城区“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审批进度通知企业按贷款额的3%,将企业助保金缴存至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按照其操作规定及流程为企业放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合作银行要按月向管理办公室报送“助保贷”业务报表,并和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六章  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助保贷企业库”中企业在取得贷款前,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并签订贷款协议,该笔贷款正式纳入“助保贷”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助保贷”风险补偿范围的信贷业务如发生逾期,逾期30日或逾期未满30日但将跨年度时,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向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合作银行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补偿金额比例为不足部分的50%。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助保资金代偿以后,合作银行应立即执行债务追偿程序,管理委员会可提供必要的帮助。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顺序补回银行债权、政府风险补偿金、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代偿金额达到划付至合作银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总量50%(含)或出现其他重大风险时,暂时停止合作银行的“助保贷”业务,直至追回资金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大于总量50%。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与合作银行核对“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违规骗取贷款,导致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流失,将视情节程度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且无法挽回损失的,将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七章  后续管理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暂定2年。执行期结束后,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助保贷”平台如需继续运行,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余额扣减代偿损失后,根据贷款企业实际缴纳金额按比例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余额按出资比例全部返还给实际出资人。

第八章  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助保贷”管理人员要严守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人员将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聘专家及中介机构如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不按程序评审等情况的,将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18〕15号)给予处罚追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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