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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12 信息来源:永州政府网


永政发〔2019〕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永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8〕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活动。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河道采砂(包括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进行机械制砂,简称制砂)和管理活动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成立永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制砂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采砂办),负责全市河道采砂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日常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从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抽调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省、市管河道采砂综合执法工作和指导县区相应执法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级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砂办负责本级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砂石开采监控平台、安装监控设备,负责采砂业主定点、定时、定量、定船数开采等现场监督及落实生态环保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采砂、夜间采挖、可采区超量、超时限、超范围等违法采砂行为。严控砂石资源外销外运。协调砂石资源费的分配及使用。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的原则,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

(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背后的“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依据职责权限对通航水域内采(运)砂船舶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采(运)砂船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停泊水域,强化对停航船舶的监管。科学制定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布局规划,规范砂石集散中心设置,负责制定砂石集散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市级国有平台公司负责省、市管河道砂石的具体开采经营,参与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以及采砂管理相关文件的起草,接受相关部门、有关县区的管理与监督,加强河道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管理、县区管理河道的采砂规划,分别由市、县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采砂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相适应,避免与生态红线、公益林、基本农田、湿地公园、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等规划相冲突,做到多规合一。

第八条 开展航道疏浚、河道治理、河道清障等活动,需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砂石经营收益上缴财政。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运事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编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县区采砂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停止所有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公开拍卖出让活动,已拍卖河段的采砂权到期后全部收回。加强对已拍卖河段采砂的监督执法,防止出现掠夺式采砂。严厉打击囤积及哄抬砂石价格的行为,确保市内砂石供应和价格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市管河道砂石进行开采经营活动。在市采砂办的指导下,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砂石价格。

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区级国有平台公司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管河道砂石进行开采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按市场化运作,独立经营,依法纳税。砂石资源费分配方案由市采砂办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商议,报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采砂船舶(机具)统一进行登记备案,根据实际产能需要,优先留存证照齐全的船只,剩余船只依法依规处置。

取得采砂许可且证照齐全的采砂船只(机具)方可进行采砂活动。在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为有效控制开采总量,遏制非法采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砂石运输实行采运管理单管理。采运管理单由市采砂办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采运管理单由专人负责印制、发放、统计、上报。采运管理单由采区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填写发放,采砂船舶(砂场)、运砂船舶(车辆)负责人签字认可,采区现场监管人员审核。国有平台公司建立台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审计。国有平台公司、采砂船(砂场)保存采运管理单,运砂船(车)主随船(车)携带采运管理单。

第十五条 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采砂办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列入相关考核体系。市采砂办对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其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的河道采砂具体问题由市采砂办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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