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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26 信息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YZCR-2011-12004


永州市财政局

文件

永州市教育局


永财教〔2011〕3号



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理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普通高中: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3号),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了《永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永州财政局办公室共印20份2011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

永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第五条 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3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0%;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30%;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60%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市属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市辖区所属高中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负担60%外,其他40%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有特殊情况的,在一学年内可做小范围调整。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永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城乡低保证明、特困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烈士子女证明等),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应详细、具体、真实,申请表与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没有证明材料的申请,学校一律不得受理。

2、各普通高中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受理后,学校组织各班班主任和教师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助学金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调查组成员将调查结果在学生申请表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并经学校调查核实的《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评审,确定受助学生,汇总填报《永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附件2),并将《附件2》在学校内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栏中附学校、市学生资助部门的举报电话(市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746-8211601)。

4、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附件2》和《永州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附件3,做附件2的封面)及《附件1》分别报同级财政和教育学生资助部门,并同时报电子文档,由教育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审核,学生资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受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给予拨款或直接打卡发放,收到拨款的学校要在收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支助卡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学生助学金,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6、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档案保存时间5年以上。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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