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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救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10-14 信息来源: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永政办函〔2018〕2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救助

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43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27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70元/月。

二、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200元/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4500元/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200元/年。

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执行。即全护理人员护理费不低于5000元/年/人,半护理人员护理费不低于2500元/年/人,全自理人员护理费不低于1500元/年/人。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资金。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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